抱歉...請問一下
由於中國大陸與我國互不承認優先權
若在台灣申請專利後,欲至大陸申請專利
只要在台灣公開日之前去申請即可?
還是說一定要兩邊同時申請才可以?
也就是若大陸要以新穎性或其他理由駁回專利的話
是以台灣的申請日為主還是以公開日為主?
若以申請日為主的話
是否欲申請大陸與我國專利最好先至美國申請,再以美國的優先權至我國與大陸申請
不知各位前輩在專利事務所實際上的流程是怎樣辦理的
麻煩各位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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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
樂觀所帶來的是失望
而悲觀卻會有意外的喜悅
懷疑
為何要樂觀地對妳有所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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