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版審查基準的最後修正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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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新法還尚未施行,不過新版的審查基準已經有些對應的修正了

不過看了最後通知的部份,小弟有一些地方不太了解

不知是否版上的先進能指點小弟?


在新版審查基準第2篇第7章的[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一章中

第2-7-12頁的情況5跟情況6

小弟認為兩者的情況都很類似

在情況5跟6中,兩者修正的地方相同,且審查員承認引證1皆未揭露其修改處

而在審查員後續所提的引證2中

情況5是引證2已揭露A1+B',故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請求項2不具進步性

情況6則是引證2已揭露A1,故引證1及2結合後,請求項1及2不具進步性

但情況5卻是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情況6是發出最後通知


我看到這裡就不太了解了

為什麼兩個都是因為修正所產生的新的不應核准事由

情況5是發出審查意見,情況6是發出最後通知

還是說情況5應該把重點放在"申請人申復,且讓審查員同意其申復有理由"這段文字上

而使其責任歸屬回歸至審查員身上?(文字如後附)

[申請人於申復時將A構造修正為說明書已揭露之下位概念 A1 構造,
同時申復引證文件1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係所揭露之技術內容係不同的α+β構造
而非與本案相關之A+B'構造,經審酌雖認定申復有理由...]


以上,懇請版上的先進能指點一下小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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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Poppy avatarPoppy2012-11-23
情況5是指第1次OA的內容就不對了,之後自然就不能發FOA
情況6是指原來的OA沒錯 申請人雖然改了但審查人員繼續
Agatha avatarAgatha2012-11-25
檢索後才發現新的引證案,所以得發FOA。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2-11-28
樓上id難道是智慧局的人?
Daniel avatarDaniel2012-11-28
感謝指點
Andrew avatarAndrew2012-12-02
本板很多官員出沒(無誤)
Eartha avatarEartha2012-12-04
為什麼情況6不屬於漏未通知?
Belly avatarBelly2012-12-08
每一請求項只需給一次通知,第二次可直接核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