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租賃契約「稅額增加由房客負擔」的疑問~~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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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即將面臨第一次繳稅,所以有一些問題想請教一下大家...

租賃契約書第十七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應由
乙方(房客)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

關於這個條文的討論有很多,結論好像都傾向在「找到新房子而不續租」下再報扣除額,
避免跟房東起正面衝突...

可是我對這條文有以下疑問:

如果房東完全依照法律將房子設為租賃用途,並誠實拿房租收入繳稅,那不應該會有「增
加部分」產生才是。如果房東之前不誠實,後來因為房客報稅導致房東需多繳稅,那這部
分增加的稅是房東「依法」必須繳的稅,是不是於法不應該要求所謂的「乙方補貼」呢?

假定每個月房租9000元,一年要108000元,如果不能報扣抵額,那除了房租外還要繳稅
108000*(6% or 13%)=(6480 or 14040),一年賺沒多少錢感覺像是被剝了兩層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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