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關於存續公司可否使用消滅公司的虧損? - 稅務Anonymous · 2006-07-2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如題 大法官第427釋字說不可以 但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 AND 企業并併購法第38條 都說可以 那那那... 到底行不行勒?? 謝謝 -- 稅務All CommentsTom2006-07-30論適用:該解釋於86年做成,金併法和企併法立法在後(89、91)Aaliyah2006-07-31而且,解釋文最後有提到公司合併是否給予租稅優惠是立法問題Aaliyah2006-07-31(答案很明顯)Olive2006-08-04可是大法官釋字效力不是等於憲法嗎...結果憲法輸了喔Belly2006-08-07你沒仔細看我推文 \_/解釋文最後幾句有說這是立法範疇,而立法機關對此已有立法。Freda2006-08-08當然要看後來那些金併和企併的規定。(政府藉以鼓勵合併)Anonymous2006-08-09V大說的很清楚Kumar2006-08-10我看的很仔細,只是憲法輸了,感覺很怪!Joe2006-08-11憲法輸了?nonono~是你誤會,重說一次:Lauren2006-08-12以前沒有法律明定可以這樣用,所以大法官解釋說不行,Freda2006-08-13但大法官在說不行的同時,亦表明可以立法明定之,故後來訂定所提到的金併和企併法等相關規定,從立法施行之後Madame2006-08-16適用該等法律規定。Olivia2006-08-16符合該等法律所明定之要件時--->可以。Related Posts節稅的問題請問合併申報?登記營所稅的申報書關於股票可扣抵稅額與稅賦級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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