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及續約
主保險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經要保人繳交續約保險費後,主保
險契約及其各附加條款(詳如要保書所列要保人投保項目)得自動續約繼續有效。續約保
險費未按期繳交者,視為不再續約。
第三條 續約之限制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一、被保險人之職業變更。
二、被保險人續保年齡超過七十足歲。
三、主保險契約及其各附加條款之費率變動。
四、要保人增加已投保其他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簽訂其他傷害保險契約。
五、要保人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要保人如欲重新投保應另行填寫要保書及相關資料,送交本公司重新核保。
某家產險公司的商品條款
雖然有些限制 但這樣是否算另類的保證續保的?
怕思考不周 請各位提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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