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交易損失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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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版友大大好,今年第一次幫老爸老媽網路申報,遇到了一點問題想請教大家。

因為老爸去年11月的時候有賣一棟房子,賣出的價格比買入低,

所以應該就是可以列舉財產交易損失了,但問題來了

1.我爸說契約買賣是在11月,但實際拿到價款跟交屋是在今年1月
 哪這樣我該報今年還是報在明年?

2.因為一些因素,當初買房的時候可能鬼打牆(老媽語),聽仲介講講就決定買了,
 還買在極高的價位,然後買後就後悔,加上之後就發生金融海嘯
 出現無薪假這種政策,所以還房貸就變成很大的壓力,
 然後想賣又一直賣不掉,這棟房子就成了我爸媽的心理疙瘩..
 所以在今年1月終於賣掉房子後,我爸確定錢入帳後,就很快速的
 把「交易契約」給通通丟掉了= = (包含買跟賣的.......)
所以如果我要報今年的話,沒法舉證的情況下,我能報嗎?
(老爸語:虧錢虧這麼多,為啥還要繳稅!!不用繳稅幹嘛留這些東西。)

3.如果說我不報這條的話,會怎麼樣嗎?

 我自己上網查是說報了有虧損可以抵後3年的交易財產所得...
 但應該短期內也不會再有這種所得了啦...也沒打算重購換屋
 所以如果不報這條損失是可以的嗎?

 補充下,房子持有10年以上了,所以適用舊制。


 先感謝各位板友大大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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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mes avatarJames2017-05-16
報在哪一年看地政登記日
Erin avatarErin2017-05-17
要檢附買和賣兩份契約證明沒賺錢,不舉證就用財政部頒
定的標準: 房屋評定現值*某%,就一定會算到所得
Steve avatarSteve2017-05-18
感謝大大的回答!看來所得是避不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