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家經理忽然發神經問我
公司提供房地為擔保借款 申請購置辦公室貸款
用非購置的房地為擔保 (就是拿自己原本有的其他房子)
可不可以 ????
我直覺當然是不可以
可是我翻了所有房地擔保放款的規定 都沒有說不可以= =
銀行公會授信準則也沒說不可以
我找不到東西規定說不可以阿= =
快崩潰了
我們經理想這樣做 但我卻找不到理由跟他說不行
造這個邏輯連一般購屋貸款也可以拿其他房子來抵押借款啦= =
有沒有比較資深的前輩能解答一下 這到底行不行?
我需要強而有力的說詞阿
不行的理由我已經想了2~3點了 但沒有規定拿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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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案例好了 我已經函金管會 我不認為可以就是了 理由下面講
小尹原有房子乙:花蓮府中路
小尹最近購置房子甲:花蓮雙十路 已簽訂買賣合約
小尹持購置甲的買賣合約向銀行申請購屋貸款
但不提供房子甲作擔保,只提供房子乙擔保
在乙的估值>甲的前提下
銀行可否使用乙作為甲購屋貸款的擔保品
在排除特定地區購屋的前提下
(因特定地區購屋有規範需提供所需購置房地為擔保)
自己認為不行的理由:
1.重複融資及假交易可能
小尹 可以同一份購屋買賣合約 向多處銀行融資
銀行間無法確實控管此一情況
2.空屋借款
若小尹為建商 手裡有空屋若干
更可持同一份買賣合約 多處申貸融資
3.借款用途無法確實
購屋貸款我們銀行規定是可以借最高
買賣價的8成 與 查估值9成內 取低者
若無提供甲房地為擔保 會變成 買賣價認定甲房 查估值認定乙房的情況?
因此 我直覺認知是 不行
但也不代表我對 就是了
歡迎前輩多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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