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爬過文和精華區,
但還是想請教一下大家,
我跟房東鬧得很不愉快,昨天早上房東還跑來找我吵架,
害我一整天人都怪怪恍神恍神的,可能是看我好欺負吧!
所以我想要在明年申報我今年從9月到12月的租金支出,
以及在後年申報明年一到八月的租金支出,
反正明年八月底租約到期我就不住了,
只是之前九月到11月的租金都是現金方式給付,
所以沒有憑證,那麼可以僅用租屋契約來申報嗎?
如果我去要到帳號改用轉帳的方式,
有可能可以推及前面幾個月有租金支付的情形嗎?
那假設房東不願意,他想用收現金方式避免留下痕跡,
這時候我要怎麼證明租屋支出的事實呢?
是不是只要憑契約就好?
還有我不知道房東的身分證字號,僅有地址電話與簽名蓋章,
這樣也可以申報嗎?
還有定型化契約第17條規定,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
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這意思是說如果我申報了,
那房東有可能在日後被通知補稅的時候還來找我嗎?
剛爬文看到有版友說國稅局通知補稅可能需要一年的時間,
但是有可能國稅局效率特高,在七八月的時候就要求房東補稅了嗎?
還是我可以在之後五年內補申報這筆支出呢?
因為我現在是學生,都還是跟父母合併申報的,
那我可以等到要自己申報的時候再補報支出嗎?
但是房東的房子似乎是違建(頂樓加蓋),
好像是這一排房子一開始建造的時候,
在七樓的住戶決議一起往上加蓋一層,
所以其實我這裡是沒有門牌號碼也沒有信箱的,
我租屋處在八樓,契約上面寫七樓8B,
這樣是不是就不受定型化契約第17條的限制了?
因為原本就是違建,應該是沒有房屋稅的,
那綜所稅部分呢?
房東真的有可能在日後要求我要負擔這個違建租金收入的所得稅嗎?
即使我不住在這裡,也會找上我嗎?
謝謝您耐心看完,也希望您能夠幫助我解答,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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