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774 (MQ)》之銘言:
: 請問一下有經驗的版友
: 如果被舉發的專利的claim是用Jepson type的寫法
: 是否就不用特別對"其特徵在於"之前所承認的先前技術的的前言再做一一比對?
: 大陸和台灣的舉發對此是否有所差異?
: 謝謝
Characterizing part基本上是未被closest prior art揭露的技術特徵,
但pre-characterizing part"未必"已被該文件揭露
(也就是說不構成自認),
所以還是要稍微比對。
另外,很常見的情形是找到更接近的prior art document,
揭露了某些characterizing part卻沒某些pre-characterizing part,
用這個文件打進步性通常更有利,
這時自然也要一一比對。
--
Sent from my iPhone
--
: 請問一下有經驗的版友
: 如果被舉發的專利的claim是用Jepson type的寫法
: 是否就不用特別對"其特徵在於"之前所承認的先前技術的的前言再做一一比對?
: 大陸和台灣的舉發對此是否有所差異?
: 謝謝
Characterizing part基本上是未被closest prior art揭露的技術特徵,
但pre-characterizing part"未必"已被該文件揭露
(也就是說不構成自認),
所以還是要稍微比對。
另外,很常見的情形是找到更接近的prior art document,
揭露了某些characterizing part卻沒某些pre-characterizing part,
用這個文件打進步性通常更有利,
這時自然也要一一比對。
--
Sent from my iPhone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