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保單條款問題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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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第197點

2‧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1)附加之附約有保證續保者: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或不同意續保,惟繳費方式得作適當
之約定處理。
(2)附加之附約無保證續保者:得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
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請問各位前輩,例如像是國泰真愛一生防癌保險附約,
條款第九條【附約的終止】

三、主契約經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

如果主約減額繳清,是否就因此而附約結束了呢?
還是會有衝突的地方?


另外請較,例如像是南山人壽早期的綜合意外保險附約,
【除外責任(原因)】

被襲擊或謀害

再早一點的版本甚至連“吸入瓦斯(不論有意或是無意)”都列入除外,
是否都必須完全照當時簽約所取得的保單條款為準?

我的長輩有的手上是買這種保單的,
如果現在體況正常,是否應該改買其他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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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ora avatarZora2013-03-30
1.那樣寫確時會因此中止 2.ㄧ年期可從新從優
Dora avatarDora2013-04-02
國泰早期的主約減額繳清都會影響附約的效力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4-04
但現在國泰的做法是用行政內部公文融通 只要保戶臨櫃
現場辦理減額繳清 服務人員通常還是會讓你把附約留下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3-04-07
目前聽到的只有保德信比較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