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到永和的臺灣菸酒便利店買飲料,41元。拿出我的美國運通卡刷時,店員竟然表示「未滿200元不得刷卡」。
我當時就摸摸鼻子付現算了。
(刷美國運通卡積分兩倍)
後來我想想新聞之前好像說,特約商店不得因為金額大小拒絕刷卡,立即打電話到美國運通反映,結果...
很失望的,美國運通客服表示:「每家商店本來就有自己的刷卡門檻,依照商家自訂規則,美國運通沒辦法約束商家」,也就是說他們沒有辦法處理。
不過這不是收單機構應該有的態度吧?你少賺了手續費、並且帶給使用者不便,不好好紀錄下來檢討還大言不慚表示沒辦法,還把問題丟回來給我,這是那招啊...
之後很不服氣的上網找相關資訊,發現有條:
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第貳章第4條第3款規定,收單機構應約束特約商店,不得因刷卡金額大小而拒絕持卡人刷卡消費。特約商店若經勸告無效,收單銀行應立即解約,並將特約商店登錄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供各收單銀行參考,該商家就無法再與其他收單銀行合作,進而影響到商家的聲譽。
這條法令也蠻爛的,因為最後結果就是若消費者投訴,該商店以後不能刷卡(更不便)...
所以各位板友認為要投訴金管會獲得一份制式化公文回應還是要繼續無視呢?(好為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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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就摸摸鼻子付現算了。
(刷美國運通卡積分兩倍)
後來我想想新聞之前好像說,特約商店不得因為金額大小拒絕刷卡,立即打電話到美國運通反映,結果...
很失望的,美國運通客服表示:「每家商店本來就有自己的刷卡門檻,依照商家自訂規則,美國運通沒辦法約束商家」,也就是說他們沒有辦法處理。
不過這不是收單機構應該有的態度吧?你少賺了手續費、並且帶給使用者不便,不好好紀錄下來檢討還大言不慚表示沒辦法,還把問題丟回來給我,這是那招啊...
之後很不服氣的上網找相關資訊,發現有條:
根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信用卡業務委員會所屬機構辦理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第貳章第4條第3款規定,收單機構應約束特約商店,不得因刷卡金額大小而拒絕持卡人刷卡消費。特約商店若經勸告無效,收單銀行應立即解約,並將特約商店登錄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聯徵中心),供各收單銀行參考,該商家就無法再與其他收單銀行合作,進而影響到商家的聲譽。
這條法令也蠻爛的,因為最後結果就是若消費者投訴,該商店以後不能刷卡(更不便)...
所以各位板友認為要投訴金管會獲得一份制式化公文回應還是要繼續無視呢?(好為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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