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來這個版 看到各位大大的豐富知識 真的很佩服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各位大大指導一下
看過某間法律事務所的美國OA答辯內容
審查委員是以103(a)為由核駁,而且引了兩個引證案內容
而這間法律事務所的內容則是將該申請案的 claim 複製上去,
接著則寫
The teachings of the citations fail to teach or suggest the present invention.
Therefore, the present invention is patentable.
姑且不論兩個引證案是否真的不是很適當的引證案
但答辯內容僅寫這樣就要克服103(a)會不會很草率?
至少我覺得為何都沒陳述彼此之不同就想克服103(a) 真的是太異想天開了
而且這樣的response 還是出自著名法律事務所會不會太扯了?
而客戶的權益不就被白白給玩掉了
請各位大大指導一下囉 感恩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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