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審查基準
多項附屬項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但聽說國外專利
特別是美國專利(聽別人說的)好像沒有此限制
請問這是真的嗎?
若是真的豈不造成項次之間混亂
所保護之專利範圍不是會造成不明確嗎??
請教本版諸位資深專利高手給予指點
謝謝
--
多項附屬項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依附多項附屬項
但聽說國外專利
特別是美國專利(聽別人說的)好像沒有此限制
請問這是真的嗎?
若是真的豈不造成項次之間混亂
所保護之專利範圍不是會造成不明確嗎??
請教本版諸位資深專利高手給予指點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