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想請問大家如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
買受人的統編開錯(給A公司的發票,統編卻是B公司的),該怎麼處理?
我們公司收到國稅局發來的函,就有這樣的情形發生,
向國稅局了解過後,我們公司會因為未依實記載而有罰鍰,
A公司也同樣會被罰,且金額還比我們高,
可是我查了一下法條相關規定有寫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所以我們公司這種情況究竟會不會被罰呢?
另外,國稅局也和我說,即使我們繳了罰金,一切都處理完之後,
這張發票A公司一樣沒辦法拿來作申報,
可是不是可以直接更正嗎? 把統編更正過後就應該可以申報了?
如果不能申報的話那能作廢重開嗎? (這張是1、2月的發票)
因為我本身沒有這方面經驗,第一次遇到這狀況,有先去找國稅局人員了解,
但後來查了資料才發現和國稅局人員說的有出入,
所以覺得有點混亂,想請假一下大家究竟正確的情形是什麼?
麻煩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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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的統編開錯(給A公司的發票,統編卻是B公司的),該怎麼處理?
我們公司收到國稅局發來的函,就有這樣的情形發生,
向國稅局了解過後,我們公司會因為未依實記載而有罰鍰,
A公司也同樣會被罰,且金額還比我們高,
可是我查了一下法條相關規定有寫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填載統一編號錯誤經通知更正者免罰
所以我們公司這種情況究竟會不會被罰呢?
另外,國稅局也和我說,即使我們繳了罰金,一切都處理完之後,
這張發票A公司一樣沒辦法拿來作申報,
可是不是可以直接更正嗎? 把統編更正過後就應該可以申報了?
如果不能申報的話那能作廢重開嗎? (這張是1、2月的發票)
因為我本身沒有這方面經驗,第一次遇到這狀況,有先去找國稅局人員了解,
但後來查了資料才發現和國稅局人員說的有出入,
所以覺得有點混亂,想請假一下大家究竟正確的情形是什麼?
麻煩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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