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連結: 現代保險雜誌
立院修法 診斷書病名應與保險一致 文/鄭慧菁
為顧及病人申請保險理賠的權益,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昨(23)日初審通過醫療法部
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診斷書如為申請保險理賠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應與保險病名一
致,如需補充醫學名詞,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提案修法的立法委員蔡錦隆指出,現行醫療法並未規定診斷書應如何記載,致使醫院為病
人開具「診斷書所記載的病名」往往與保單條款的病名不一致。
例如,病人因肺癌死亡,但診斷書卻記載「心肺衰竭」,當病人家屬持診斷書向保險公司
申請癌症險的身故保險金時,就很有可能遭到拒絕。
因此修法明定醫院所開病人診斷書,所載「病名」應與「保險病名」一致,如有補充「醫
學名詞」必要,須另以加註方式為之,例如:肺癌(因肺癌至心肺衰竭)死亡,不能只記
載「心肺衰竭」,如此才能避免醫院(醫生)、病人(家屬)及保險公司之間的對立及紛
爭。
想法評論:
這對家屬而言,可以省去重複跑醫院的麻煩。
但其實更嚴重的問題是,投保之前的就醫紀錄,
診斷證明書/病歷上的病名常常跟病患了解到的不太相同,
在醫療資源唾手可得,台灣人看病頻率高且看習慣的情況下,
這部分造成的理賠爭議未來有可能會更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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