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海外遊學寄宿費 不可申報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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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蔡先生問:子女到國外遊學,繳交寄宿家庭的住宿費可否申報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答覆:有關小孩到國外遊學,住在寄宿家庭所繳交的住宿費可否列

報綜合所得稅列舉租金支出扣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

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的租金,可列

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因此,小

孩如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故其繳交寄宿家庭的住宿費不可以申報租金

支出。

【2009/08/11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0697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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