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基本規定談起
-----------------------
保險法第65條前段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
此處的二年期限
在民法上屬於"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期間
若符合中斷事由,時效即會停止計算,不用擔心二年一到即完蛋的問題
會有這問題的,是在法律上稱作"除斥期間"的東西
典型的例子如:
-----------------------
保險法第64條第3項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根據本條規定,二年一到,權利即歸消滅
=============================================================
至於何時起算
法條中明訂"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目前司法實務主要是以出院時起算
(不然要人抱病去請求也太沒人性了...)
消滅時效什麼情況會中斷?
請參考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有3種事由:請求、承認、起訴
跟保險公司協商即是請求,屬於時效中斷事由
但是!
----------------------
民法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不要以為跟保險公司協商到天荒地老也不會有問題...
只在那邊陪保險公司推拖拉,完全都不起訴,照樣可能時效消滅的
========================================================
不過也不用太擔心啦...
----------------------
民法第144條第1項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因時效消滅的,只是請求權而已
你實體的權利仍舊存在,雖然不能透過訴訟途徑請求就是了
但要讓保險公司自願掏錢還是可能的
以上希望能解決你的疑問
※ 引述《gasiacruise (bryant)》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若與保險公司有理賠糾紛
: 牽涉到可能要訴訟
: 保險法裡面所謂的申請理賠期限兩年
: 超過就失效了
: 是指當初送出理賠資料的日期開始算兩年
: 或是出院日期開始算兩年
: 如果
: 小明於2012.10.1住院
: 小明於2013.1.1出院
: 2.1送出理賠申請
: 隔15天依舊無理賠
: 後來到提出訴訟之前
: 中間都是爭議協調 但每次沒有結果
: 保險公司認為有爭議 不予理賠
: 或只願理賠二分之一或是三分之一
: 經由金融評議調解還是不成
: 小明於2014.1.1地方法院提出訴訟
: 像這樣的例子
: 所謂兩年是從哪一個日期開始算
: 感謝保險達人
: 奉上500p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