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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康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第 十 五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一、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有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
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
三個字串"解除本附約"、"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解除附約權"
相信簡稱為"解約",並無不當。
※ 引述《JoseH (荷西)》之銘言:
: 本件有可能的結果是理賠並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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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康泰綜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保單條款
第 十 五 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
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
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
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一、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本附約訂立後,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有要保人死亡致通知不能送達於要保人時,
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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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字串"解除本附約"、"解除該被保險人資格"、"解除附約權"
相信簡稱為"解約",並無不當。
※ 引述《JoseH (荷西)》之銘言:
: 本件有可能的結果是理賠並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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