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位幫我看看這樣的報稅方式可以嗎?
我和妹妹及父親皆有收入
我的父母皆領有殘障手冊且皆未滿60 看過 #1A30SkQT 之後
是不是都符合稅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的規定?
如果我的認知是對的話,那是不是可以我和妹妹分別扶養父母?
那假設是我扶養父親的話,應繳稅額為
(我的所得 + 父親所得 - 免稅額 * 2 - 標準扣除額 * 2 - 薪資所得扣除額 * 2
- 殘障特別扣除額) * 稅率
對嗎??
不好意思新手報稅,認知有錯請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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