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退換貨 留意兩步驟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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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退換貨 留意兩步驟

2022-11-24 00:18 經濟日報/ 記者 陳姿穎/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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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採購貨物或設備時,可以透過賣家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折抵營業
稅,但如果發生退貨、換貨等情形,營業人應要留意兩步驟。本報系資料庫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採購貨物或設備時,可以透過賣家所開立的統一發票折抵營業

稅,但如果發生退貨、換貨等情形,營業人應要留意兩步驟。首先,須開立「進貨退出折

讓證明單」給賣方;再來,在開立折讓單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以免遭國稅局認定虛

報進項,構成漏稅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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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進項稅額是營業人以營業為目的進貨商品時,所支付貨款當中的營業稅額。國稅

局官員表示,依加值型營業稅採稅額扣抵制,營業人進貨時會取得「進項稅額扣抵憑證」

,這時可以用來申報扣抵賣出貨品時的「銷項稅額」。

不過若營業人在貨品進貨時,已經將進項憑證列帳,並完成營業稅申報,但之後卻將貨品

退還給賣方,此時營業人應依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開立「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給

賣方,並將退貨稅額從折讓證明單開立當期的進項稅額減除。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0年7月15日,銷售15台電腦給乙公司,並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共

新台幣75萬元、營業稅額3萬7,500元,乙公司收到進項憑證後,在同期(2020年7月-8月

)申報營業稅時,列報該筆銷項稅額。

之後乙公司在當年10月1日發現有五台電腦有瑕疵,因此向甲公司辦理退貨,此時乙公司

應出具銷售額25萬元、營業稅額1萬2,500元的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給甲公司,

並在當期(2020年9月-10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1萬2,500元。

此外,營利事業在申報進項稅額扣抵時,要確保拿到原始憑證,例如:發票、勞健保收據

,如果以發票作為申報的憑證,必須標明營業稅稅額和公司統編,且要留意消費地點在國

內,同時不屬於消費者性質的會計項目,才可列為進項稅額扣抵。

官員舉例可扣抵進項稅額的項目,例如:貨品進貨、薪資支出、營業場所租金支出、文具

用品、出差的膳宿費、交通費、辦公設備或業務車輛維修費、刊登徵募人才的廣告費用等



台北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已申報扣抵稅額的進貨,發生退貨或折讓等情形,須向稽徵機關

申請補報,並更正事實發生當期營業稅,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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