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之前都是用列舉扣除額來申報,
可是對標準扣除額還是有些不清楚.
目前跟姊妹住在一起,他們也都自己報稅,
不過父母是我扶養的.
他們也有保險跟醫療支出,
如果算入這些,
列舉金額會超過46k,但應該未滿 46*2=92k
之前也都是以為這樣用列舉會比較划算,
但問題是單身標準扣除額的46k,如果有扶養親屬 N 人的話,
標準扣除額能不能變成 (1+N) * 46k
如果可以的話,想考慮改成標準扣除額來節稅.
這樣也省的每年為了收集單據,搞得雞飛狗跳.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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