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延期報稅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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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法27: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

如期申報者,稽徵機關應於繳納期屆滿之翌日起三日內,

就未繳清之餘額,通知納稅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

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想請問板上的各位大大:法條中,“十日內“的期間,是繳款到期日

開始計算還是納稅義務人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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