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各位稅務達人
看到育兒補助申請中有個排富條款:
「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均未達20%,故不管合併或分開計算,只要有任一方
超
過規定之稅率即表示不符合補助標準」
目前遭遇到情況為:
今年申報去年的所得稅有一方將達20%,但小孩將於10月左右出生
若加入小孩可以多增加基本扣除額及幼兒特別扣除額後,
明年報今年的所得稅將可順利壓在12%的級距
請問以我的情況來說是否要等到明年5月報稅後才可開始申請育兒補助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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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育兒補助申請中有個排富條款:
「父母雙方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稅率均未達20%,故不管合併或分開計算,只要有任一方
超
過規定之稅率即表示不符合補助標準」
目前遭遇到情況為:
今年申報去年的所得稅有一方將達20%,但小孩將於10月左右出生
若加入小孩可以多增加基本扣除額及幼兒特別扣除額後,
明年報今年的所得稅將可順利壓在12%的級距
請問以我的情況來說是否要等到明年5月報稅後才可開始申請育兒補助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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