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些在看書時稅法的問題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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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有一點關於稅法的問題:

1、 關於股東可扣抵稅額:


【題目】:於94年8月1日購買短期票卷,該短期票卷面額(或到期兌償金額)100萬元,
期間為7月1日起至9月30日共計3個月,首次發行價格為97萬元,並於8月1日轉讓,其短期
票卷利息計有1萬元。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該怎麼計?

──>我知道短期票卷利息所得算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加項,但是我不知到計入多少
金額,該怎麼算呢? 答案是2000元


2、 特別扣除額中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問題】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包括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可是在稅法的17之
3中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不適用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那現在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到底要算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嗎?(在考
試的時候要怎麼作答)


3.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

這一個問題有點笨,但是我不懂
就是稅法中有提到 所得構成項目-收入面 以及 成本費用, 他們一直在探討什麼可以當
作費用什麼不能當作費用,我不懂他們和營利事業所得稅有什麼直接的關係 = =


4. 所得稅法條中的42條(公司所得額之計算)

有點不懂這條法條在幹麻,什麼該扣抵、什麼不能扣抵、從哪扣抵之類的…..

第42條

I、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
戶餘額。

II、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
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謝謝大家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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