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高手指點迷津......
我的姊姊和姊夫於前年協議離婚,男孩一枚的監護權歸姊姊,
離婚後姊姊和外甥的戶籍就遷來我家,不過他們是獨立的戶號,
也就是同在一個屋簷下,兩張戶口名簿。
由於外甥是身心障礙兒,姊姊必須全天候照顧,根本無法謀職,
所以我每個月都得幫忙支應他們的生活費。
但問題是,前姊夫以前經商,曾向姊姊借了一大筆錢,
倆人離婚後協議按月分期償還債務,每個月兩萬左右,
所以姊姊的銀行帳戶每個月會有這筆匯款紀錄。
請問這樣的情況,我可以申報撫養外甥嗎?
還債的匯款會被認定為贍養費嗎?
前姊夫是有工作收入的,國稅局會因此剔除我的撫養資格嗎?
除了監護人的切結書之外,還需要外甥的爹的切結書嗎?
請大家幫忙解惑了,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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