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大好, 一年一度的報稅月又來了 ~
在此, 小弟想請問一下關於扶養親屬後的一些相關問題 :
1. 今年, 我有申報扶養了我的母親與弟弟.
請問一下, 那麼去年我媽與我弟的 勞健保
是不是也能列入我的 列舉扣除額 中呢 ?
2. 我媽去年有捐給廟宇一筆約兩萬元的樂捐金, 並有拿到收據.
而收據上的捐贈人是我媽的名字.
請問我也能拿這筆金額來加入我的 列舉扣除額 中嗎 ?
如果可以, 那我在網路報稅上遇到一個問題 :
當我要在 列舉扣除 的表上將這筆金額列入時,
捐贈人的姓名就只有我, 無法將我母親的姓名列入.
請問這是需要將我母親的自然人憑證資料也輸入至讀卡機後,
才能進行這樣的列舉動作嗎 ?
還是不管收據上的名字寫誰, 只要是我有報扶養, 這筆錢就能列入 ?
事值多稅之夏, 還請有知道這方面情形的大大們能給予小弟一些建議.
祝大家都能順利報稅成功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