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前公司寄來的扣繳憑單,他報的日期區間是100/1月~7月,
但我於100/6月底離職,100/07/01已到現任公司任職!
照理說他是不是只能報1月~6月?薪資轉帳的確是有七筆沒錯,
但100/1/05轉的那筆應為99/12月的薪資,可以算在100年的所得內嗎?
而且他申報的金額為171500,我1~6月薪轉實際金額為104881!
就算加上99/12月的薪水也不過是128192,再加上約莫1萬元的獎金
還有勞健保自付額和一些有的沒的也不可能差了至少差了4萬多塊吧!
讓我原本應該可以退稅的變成要繳稅(現任職公司有每個月幫我扣繳)
我可以請前公司重新開立扣繳憑單給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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