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好,想請問幾個關於房貸的問題:
最近辦房貸,
銀行說房屋設定100萬,設定費1200元,
設定200萬,設定費2400元,
設定300萬,設定費3600元。
設定費以此類推。
因家人認為所需資金只需要250萬,就讓房屋設定為250萬,
這樣在貸款上還是符合足額擔保吧?
另外,我剛剛上網查了一下,
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在民國100年11月3日才剛實施:
1.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2.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
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第2項講的保證人,應該是指"一般保證人"吧??
這次房貸我們已經提供足額的房屋做抵押,
但是銀行還是要求提供一名"一般保證人"
我們對於這點也很困惑。
所以請問,關於以100萬為倍數收取的設定費,是一般銀行的做法嗎?
我們詢問銀行,銀行只說這是規定,
但是我們想叫行員拿出她們銀行哪條貸款有這項規定?因為太不合理了。
再來,關於一般保證人,在足額擔保下,
目前銀行還會再徵提一般保證人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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