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租報稅的問題。
如果在前一年預先繳交後一年的房租,那在報稅的時候會不會有爭議呢?
比方說我在2007年12月經由銀行匯款繳交2008年一、二月的房租,
我拿到的匯款證明是2007年的,但這筆房租其實是算在2008年的,
之後我如果在2009年五月時拿這張單據,來報2008年的房租支出,
國稅局在認知上是和我相同,當作2008年的租金嗎?
還是只會依照匯款單上的日期認為這是房東2007年的收入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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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前一年預先繳交後一年的房租,那在報稅的時候會不會有爭議呢?
比方說我在2007年12月經由銀行匯款繳交2008年一、二月的房租,
我拿到的匯款證明是2007年的,但這筆房租其實是算在2008年的,
之後我如果在2009年五月時拿這張單據,來報2008年的房租支出,
國稅局在認知上是和我相同,當作2008年的租金嗎?
還是只會依照匯款單上的日期認為這是房東2007年的收入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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