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贈與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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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以一年度計算

96贈與後,若要回贈而將贈與一加一減而歸零的話,

則要當年度執行,甚至承辦員可能會認定需要短時間內就回贈

因為承辦員可以認定"動產(現金)一經交付就完成所有權移轉"來質疑回贈的可信

如果是97才回贈,那麼應該沒有轉圜(主張回贈而再轉回)的空間




如果是被承辦員發現,那也沒有任何模糊含混的可能

一律要當贈與論

大概審核情況如下;

※ 引述《guesttry (我偷偷刪文了)》之銘言:

父在民國96年贈與子111萬==>父親為贈與人,且96年免稅
母在民國96年贈與子111萬==>母親為贈與人,96年免稅

父在民國97年從子戶頭轉回222萬==>兒子為贈與人,其97年度贈與淨額111萬,
應繳納贈與稅

或是可以主張借貸(子借父111萬,贈父111萬)...
所以父只要在一定期間匯111萬回子帳戶??
註:子是無行為能力者(<7歲)

==> 二親等內買賣等事件遇有遺贈稅法第五條視為贈與之情事,
會依案件事實與主張實質審核,視其應適用何款與是否例外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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