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問各位國泰實支實付意外拒保的問題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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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60歲從沒有去過醫院看醫生過,最多是去小診所拿感冒藥,因為國泰要體檢家人護士有
問有沒有吃安眠藥,長輩說一年吃個1.2次幫助睡眠,結果就被拒保
了,想問各位如果過半年後再買國泰醫療險是不是可行,還是要另選其他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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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19-12-22
何必執著國泰呢?其他家商品條款不見得比較差呀
Enid avatarEnid2019-12-23
吃安眠藥那家可買?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9-12-27
一年吃一兩次會影響危險評估?有需要告知?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9-12-31
你可以不告知試看看效果如何?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1-02
哪這樣國泰會看到半年前的資料?會一樣被拒保嗎?
Susan avatarSusan2020-01-05
會看得到,但你可以在這次拒保時要求返還所交付之物,及
無個資法第19條及保險法第177條之1不得再蒐集處理利用你
的健康資料,以上淺見
Tom avatarTom2020-01-08
Z大所以如果半年後再次買國泰是看不到上次的資料嗎
?!
Carol avatarCarol2020-01-10
看得到
Eartha avatarEartha2020-01-15
所以z大您的建議是改買別家的保單嗎?!
Bennie avatarBennie2020-01-19
沒任何建議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01-20
感覺半年後再買國泰感覺應該也會被打槍…
Mary avatarMary2020-01-22
建議買別間試試,不要過了可保險期間,導致沒有保障
可保,在身體健康時盡量買到
Bennie avatarBennie2020-01-25
好的 謝謝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20-01-26
沒問的事根本不負告知義務,問卷哪裡有問有沒有吃安眠藥?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20-01-30
護士詢問時也要問清楚,到底是固定長期用藥還是偶爾
Elvira avatarElvira2020-02-03
而且口頭詢問根本就沒有符合64條告知義務的規定
Annie avatarAnnie2020-02-06
真是...保險人委託醫療院所進行體檢,兩者間是有償委任
契約,保險人要求事項,受任人當然要完成,既然詢問結果
被保人稱有服用安眠藥,機構當然要如實登載。這一次的健
檢資料,依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3項,保險人得繼續蒐集處理
利用,已不是告不告知範圍,而且這跟保險法第64條也沒關
係,好嗎?親
Regina avatarRegina2020-02-07
應該承上如z大講的委任的問題,謝謝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20-02-07
誠實是好事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0-02-08
要被保人的告知規定就是在64,177條是公法的規定管不到私法
保險是最大善意契約,必須誠實告知,可是不能影響權益
Emma avatarEmma2020-02-12
告知的範圍就必須符合64條的規定,而且也以重要事項為限
John avatarJohn2020-02-15
先生,現在問題是保險人如何取得被保人個資與得否利用問
題,找出爭點,做得到嗎?你若想討論公私法如何交錯與協
力問題,ok啊!你可以說說既然契約自由是受憲法保障的基
本權利,倘保險契約與示範條款為不同軌道,效果為何?示
範條款位階是?
Eartha avatarEartha2020-02-19
不過我是覺得你應該連契約自由為什麼是基本權利都搞不懂
XD
Agnes avatarAgnes2020-02-23
更正不同軌道X不同規定O
Jacob avatarJacob2020-02-27
要保書仔細看清楚,都有授權保險公司調閱相關資料了
示範條款只是行政指導,根本無法干涉個別契約的效力
Oliver avatarOliver2020-02-28
只要符合附合契約相關內容控制原則,基本上會以所訂契約為準
Enid avatarEnid2020-03-03
要被保人履行告知義務本來就只是遵守64條規定,你要扯到哪去
Necoo avatarNecoo2020-03-03
哥哥你錯了,第一次體檢資料得利用依據就在個資法與保險
法第117條之1,這就是公私法的協力結果,所以這跟保險法
第64條、第127條無涉,即使要保書無告知或不在告知範圍,
但保險公司因被保人第一次留下的體檢結果,第二次投保時
為核保需要,仍得利用第一次的體檢報告。至於受任的體檢
機構再次向被保人詢問有無用藥,這是保險公司的委任事項
,跟要保書的詢問事項不同,不可混為一談。ps.你的附合
契約應是google出來的,不然不會疏漏消保法的定型化契約
條款,民法的附合契約跟個資法定型化契約原本就會有競合
與優先適用問題,而且這再一次證明現在社會公私法不在涇
渭分明,而是協力
Zenobia avatarZenobia2020-03-04
更正:消保法定型化契約
Agatha avatarAgatha2020-03-09
1~135-4是法院在用的,136~178是行政機關監理用的
Delia avatarDelia2020-03-10
今天上法院會用行政監理機關用的法條來判?
Ursula avatarUrsula2020-03-12
公法的要求本來就不干涉私法的效力,照閣下的概念,如果保險
金符合實質課稅而被課徵遺產稅,該筆保險金就是遺產囉?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3-13
體檢機構本來就是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理的範圍本來就不能逾越
Ethan avatarEthan2020-03-15
授權,所以要被保人的據實說明義務不因體檢機構而無限擴張
Rae avatarRae2020-03-16
不好意思,我的附合契約是葉教授書裡面寫的
Eden avatarEden2020-03-20
附合契約從民法 消保 金消 保險法都有規定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0-03-22
但這只是不同法律的主管機關造成的結果,根本就在疊床架屋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20-03-26
再者,公法授權調閱相關資料與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本屬二事
Vanessa avatarVanessa2020-03-30
雖然有協力的效果,但大原則就是不相干涉,不能混為一談
Emily avatarEmily2020-04-04
S大你真的應該把葉的書好好看清楚!保險法第64條第1項的
「據實告知義務」及第126條第1項的「締約前健康檢查」分
Enid avatarEnid2020-04-07
屬二事,不容混淆。本件問題在: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施以健
康檢查後拒絕要約,嗣後以相同被保人再次向相同保險人要
保,保險人得否以前次健康檢查所得資訊,婉拒要保?再來
你一再稱:受任檢查醫療院所不得向被保人詢問告知事項所
無之資訊?這兩個問題答案皆是「可以」,意即與你的答案
相反。理由是:依個資法第6條第1、2、6款及保險法第177
條之1第1、2項(177-1有個管理辦法自己去查),保險人可
以蒐集處理利用的敏感性個資,包括「病歷」、「醫療」、
「健康檢查」,所以受任醫療院所所詢問的醫療病史及用藥
資訊,保險人自然得利用在核保作業。至於公私法的問題,
找本民法總則的書,都會說明法律體系與公私協力,不然依
你見解,民法第71條乾脆廢掉好了
Jacky avatarJacky2020-04-11
再說一次,你先去把保險法第64條與第126條及第177條之1
看清楚再來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20-04-12
如果你想談蒐集利用範圍,也請先看釋603及個資法。至於定
型化條款規定是否疊床架屋,請先了解普通法與特別法
Ethan avatarEthan2020-04-15
我認為你可以再把葉教授的書再看一次
告知義務跟保險人調查權力兩者實屬二事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20-04-17
據實說明義務就是只看64,保險人如何調查是個資法
Steve avatarSteve2020-04-22
177-1是個資法特別規定而已,授權保險人得調閱資料跟說明義
務不要混在一起談
Agatha avatarAgatha2020-04-24
民法>消保>金消,民法>保險法,但保險契約都有適用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0-04-25
告知義務跟體檢本來就是兩件事,樓主問的也不是再次投保
Wallis avatarWallis2020-04-28
我也沒說不得詢問要保書上所無之資訊,請看仔細
我說的是就算要問也必須以書面詢問,口頭詢問不符告知範圍
Steve avatarSteve2020-04-28
我也沒說不得以前次體檢報告拒保,到底哪生出來的想法?
Sandy avatarSandy2020-05-01
民71舉例來說好了,我不是保險業經營保險業務,私下跟你簽保
Tracy avatarTracy2020-05-02
單,那張保單仍然有效,只是我會受到行政處分而已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20-05-02
建議閣下先搞清楚契約法跟業法間的不同,葉教授的書就有寫
Mia avatarMia2020-05-06
欸,S大你又說錯了耶!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業業務,是刑事責
任不是只有行政裁罰而已耶,而且未經核准經營保險業務卻
與他人訂立的保險契約,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該契約的效力當
然是自始無效,誰跟你說有效的?顯然你連法律行為的一般
規定都搞不清楚。再來,我們來談談你所謂的「告知義務」
與「保險人的調查義務」;告知義務以書面詢問事項範圍為
限,這在保險法第64條文義甚明,應不用多說;惟「保險人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0-05-10
調查義務」(s大所稱之調查權力是錯的)係由保險法第62
條第2款推導而出,因告知與通知本質上並無不同,是保險人
委託體檢之醫生乃係調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此有葉啟洲所
著之案例研習修訂五版p147-p149可資參照。又受任人對委
任人依民法第540條負有報告義務,受任人應報告事項由契
約當事人約定。準此,保險人要求醫師依業務員報告書內容
報告,應無不可。原po倒數第二句問:如果過半年後再買國
泰醫療險是不是可行,即便再送件,保險公司仍會利用上次
體檢報告進行核保作業,不知你一直把64與126混為一談有
何意義?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5-14
民法跟消保、金保、保險法等各法律不是任君挑選,適用上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特別規定優於一般規定,不是都有適用
,好嗎?
Isla avatarIsla2020-05-19
比而且你要弄清楚法律章節所稱的「附則」定義為何,而不
是在契約法跟業法的叫叫叫
Poppy avatarPoppy2020-05-23
民71是法律另有規定無效者才無效,縱使有行政跟刑事責任
彼此的私契約仍然要履行
Rachel avatarRachel2020-05-25
告知義務與調查義務本來就是雙軌並行,我這邊指的是保險人
有權調閱相關病歷資料
Bethany avatarBethany2020-05-28
再者我從來沒有把64跟126混為一談,提126的是你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06-02
我一開始就說可以考慮投保其他家,是閣下一直卡在告知義務
Blanche avatarBlanche2020-06-03
範圍,甚至還扯到業法去,實際上授權保險人調查跟告知義務
Leila avatarLeila2020-06-06
本屬不同二事,不符合64規定即便是代理人詢問亦不負告知義務
Olive avatarOlive2020-06-07
跟體檢中心對保險人的報告義務無關
Olivia avatarOlivia2020-06-11
金消是消保特別規定,消保又是民法特別規定,保險法是民法特
Doris avatarDoris2020-06-15
別規定,只是主管機關不同,法律適用上會有重疊,例如保54II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20-06-17
消保11II,金消7II,並非所有情況在三種法律下都有規定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0-06-18
契約法跟業法適用對象不同,其他國家都是把兩部法律拆開
James avatarJames2020-06-18
就台灣把兩者訂在一起,頗受學者批評,也容易造成誤解
我想討論事情可以理性點,我不清楚什麼叫做叫叫叫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20-06-23
哥哥此言差矣,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
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
限」,所謂強制規定,係指應為某種行為之規定,謂禁止規
定者,則指禁止某種行為規定,旨在阻止從事某種行為,不
使其行為成為法律行為客體,依最高院68台上879判例所指出
的違反禁止規定判斷標準,將禁止規定區分為取締規定與效
力規定,取締規定違反法律行為仍為有效,違反效力規定,
法律行為無效;何者為效力規定或取締規定,應綜合法律規
定意旨,權衡衝突之利益而加以認定。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
係鑒於保險業提存保證金及商品須送審、備查,乃為保護相
對人交易安全,所以禁止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固解釋上
非保險業者經兼營保險業務所訂立之契約,應解為無效,才
能保護交易及市場安全。非如您所言:「是法律另有規定無
效者才無效」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0-06-26
「不能因保險人指定醫院體檢或授權保險人調閱病歷,即認
為可免除被保人據實說明(告知)義務」本段話結論葉啟洲
保險法實例研習修訂五版第148頁,你口口聲聲稱葉,卻又與
他見解相反,你真有看書嗎?
Carol avatarCarol2020-06-28
說真的,你法條也不查,學者見解也不參考,純粹憑口舌任
意解釋,你不累,我很累
Agatha avatarAgatha2020-07-03
顯然你也沒搞懂何時適用消保法,何時適用金保法,但我累
了,沒力氣為你說明
Emma avatarEmma2020-07-07
你先去查查「附則」是什麼再來談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0-07-12
然後我何時卡在告知義務,你要不要從你的第一樓開始往下
再看一次討論串,閣下是選擇性失憶?
https://i.imgur.com/8aCj6Gs.jpg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0-07-13
奇怪,我說告知義務跟調查義務雙軌並行,沒有說有體檢就可以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20-07-16
不用履行告知義務,我沒說過的話冠到我頭上來,然後喊累是?
Enid avatarEnid2020-07-17
四樓就寫了
Isla avatarIsla2020-07-18
私下訂立的保險契約是有效的,不信你去問,只是保單的給付
會不會有給付不能的問題而已
Joseph avatarJoseph2020-07-21
呦,真的很累啊!因為你不在同一個「線」上
Lucy avatarLucy2020-07-24
你到底在問什麼?是非保險業兼營保險業務還是無銷售資格
的效力
Delia avatarDelia2020-07-26
可以闡明你的問題嗎?
Dorothy avatarDorothy2020-07-31
如果這樣直接刪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就好啊,直接回到債務
不履行就好,但交易安全、市場穩定呢?
Ethan avatarEthan2020-08-02
所以你是用交易安全市場穩定來推論的嗎?
Eden avatarEden2020-08-02
四樓是諷刺你三樓的回覆,看不懂嗎?琴
Necoo avatarNecoo2020-08-05
所以口頭詢問需要告知?
Ursula avatarUrsula2020-08-05
枉費林北打這麼多字,真煩
Belly avatarBelly2020-08-08
大大也很專業,可是告知義務本來就有所限制跟規範
Iris avatarIris2020-08-11
詢問內容要明確,且以書面為準,這些閣下應該都懂
Delia avatarDelia2020-08-14
醫療院所的詢問,是在詢問你的醫療用藥紀錄好嗎!
Ophelia avatarOphelia2020-08-15
因為是保險人委託體檢,醫療院所為保險人的代理人
Olive avatarOlive2020-08-20
你的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
人資料,這叫敏感性個資,原則不能蒐集處理利用,所以個
資法第6條對公務及非公務機關得蒐集處理利用做例外規定,
惟契約不成立應回復原狀,你的健檢及醫療、病歷資料保險
公司原不應刪除(這是資訊自主權,請見釋603),但保177-
1讓保險人得繼續利用該敏感個資,好嗎?不要在告知義務無
限期輪迴了,保險法不是只有要保人告知規定而已好嗎!
Lauren avatarLauren2020-08-22
是為投保時代理保險人做危險評估,自然屬於訂約時的行為
Jacky avatarJacky2020-08-25
177-1是經本人授權保險人蒐集處理利用
跟告知義務本來就是拆開的兩件事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20-08-27
更正,原應不能再利用,應要刪除
Elma avatarElma2020-08-28
我有沒有講需不需要講,跟保險公司能不能蒐集是兩件事
Sarah avatarSarah2020-08-30
以台壽要保書為例(每家都一樣,只是網路只找到台壽而已
)他們蒐集處理利用都在告知書聲明裡面了,所以他們可以
搜集你的敏感性個資
https://i.imgur.com/Z12yS52.jpg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20-09-01
這我知道,所以之前就有說過"仔細看要保書就知道了"
Selena avatarSelena2020-09-06
醫院問用藥紀錄,就是在搜集你的醫療資訊,與告知無關
Jack avatarJack2020-09-10
謝謝,我也會精進我的說明技巧
Madame avatarMadame2020-09-11
這就是177-1說的經本人同意得蒐集處理利用
如果這個資訊是用問的,當然就符合告知義務相關規定
James avatarJames2020-09-16
是,這部分跟個資法競合政大有論文,你用保險法第177條
之1就可看到全文
Kelly avatarKelly2020-09-19
如果是已經存在的病歷或用藥紀錄,保險人得以調閱
Freda avatarFreda2020-09-20
個人資料跟個人資料檔案的定義,在個資法第2條,所有他蒐
集處理利用也不一定非得要書面或電子資料,口頭詢問所獲
資料也是個人資料
Yuri avatarYuri2020-09-21
當然,但詢問的內容跟範圍,應告知與否就應該回歸64
Freda avatarFreda2020-09-21
而不是因為保險人得蒐集處理利用,就可以忽略64的規定
Noah avatarNoah2020-09-24
no,依個資法第19條非公務機關蒐集敏感性個資不能逾越特
定目的,所以只要是為核保需要都可以蒐集
這在保險法第177條之1的管理辦法有規定
Andy avatarAndy2020-09-28
保險人當然可以蒐集,蒐集方法也不只一種,如果僅看177-1
那要被保人是否負無限告知責任?64規定形同架空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20-09-30
所以我才會說,不管用什麼方法,我授權保險人去蒐集
Emma avatarEmma2020-10-02
但如果這個資料來源是用問的,那就要回歸64的規定
該書面就書面
Candice avatarCandice2020-10-05
要分清楚兩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