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26 不明確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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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接到一個OA 很莫名奇妙 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說 明 書: 一X方法,利用一分解劑來將A分解成B; 該分解劑得為YY。

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利用一分解劑來將A分解成B; [更正格式]

第一次OA : 該分解劑不明確,因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推知該分解劑
於YY以外的其他可能 所以其為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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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回應 : 專利法並未限制實施例之數量,故僅有單一實施例亦難稱不明確。

審定! : 同第一次OA之內容....


想請教一下版友們 這審委的處分是不是有哪怪怪的?! 還是說 只是我少見多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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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2-11-30
如果你1OA只嘴砲沒改claim 我是你的客戶我會發飆XD
Xanthe avatarXanthe2012-11-30
同意樓上 ...XD
Freda avatarFreda2012-12-01
此OA 有N個核駁理由 此為較具爭議者 所以不致於發飆 = =+
Quanna avatarQuanna2012-12-02
其實不一定要改claim,而是對實施方式具體解釋
不過我還不曾飆過in-firm的同業
Jacob avatarJacob2012-12-05
再說 分解劑本身是key element 一開始就限縮成YY會不會有
點太快了
Ivy avatarIvy2012-12-09
他其實是要駁 "不能支持" YY 單一實施例撐不起分解劑
Belly avatarBelly2012-12-14
BTW 最近核駁審定是不是都發得很隨便? 想階段性的慢慢縮
Jacky avatarJacky2012-12-15
都不行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2-12-16
(-_-)a 好難懂他的準則在哪...
Lucy avatarLucy2012-12-18
我遇過類似,該審委認知是你用上位來包,但卻只講一種實際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2-12-23
樣品,他覺得不可能每一種都有效,要嘛都舉出可用的名稱來
Mia avatarMia2012-12-27
雙方認知不同,你認為YY的功能是把A分解成B
Damian avatarDamian2012-12-28
我講的是我遇的審委意見
Kama avatarKama2012-12-31
你應該要寫得為YY或其它可將A分解為B之分解劑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1-05
我說的你是指P大orz
Susan avatarSusan2013-01-08
哈哈..樓上我懂
Megan avatarMegan2013-01-08
我打的是OA 說明書是另一大所寫的 句子很漂亮 很"霸氣"
Hazel avatarHazel2013-01-13
回jerry兄 你說的不無可能 用22-4駁我沒意見 但用26駁
Oscar avatarOscar2013-01-17
那總要提個理由吧 專§26 是無法據以實施 但事實是依說明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3-01-21
莫非小所都要處理這樣的爛攤子嗎?XD
Emily avatarEmily2013-01-25
書是做得出來的阿! 拿26駁是不是有問題?!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3-01-28
不明確是 26-3 前段 不支持是 26-3 後段
無法實施是 26-2 所以通通都是 26 條 XXXDDDDDDDDDD
Rae avatarRae2013-01-30
本來應該用不支持的 但實務上不能用 所以就會這樣寫
Yuri avatarYuri2013-02-04
..實務上不能用?? 願聞其詳 Orz (我記得有被駁過)
Sarah avatarSarah2013-02-07
看起來是要將yy寫進claim的樣子
Megan avatarMegan2013-02-08
感覺是懶得找引證直接用26駁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3-02-10
其實也不無道理 不知yy無法分解A缺少必要構件或成分
Quanna avatarQuanna2013-02-11
這種認定方式和用字遣詞 基本上在中國專利的 OA 很常見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2-15
感覺審委有參考對岸的審查標準 XDDD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3-02-16
實務上不能用是因為會有人把整段claim抄入說明書 所以支持
Jacky avatarJacky2013-02-16
因為一字不漏 怎麼能說不支持呢XD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2-18
樓上大大所言不是對岸蔚成風潮的方式嗎? XD
Leila avatarLeila2013-02-21
如果本來發明說明沒寫 再修進來也ok 所以實務上少打支持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3-02-24
XD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2-25
據說新法把claim和description分開來 部分是為了防止修回去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02-28
雖然只是一種可能 不過明年新法就要實施 所以現在
可能隨便給個理由 拖到明年一起搞新程序比較方便? XD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3-04
審委應該是說你claim範圍太大,無法受到說明書支持
我覺得審委滿合理的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3-03-08
若你的技術特徵是分解劑XY,建議你還是限縮claim
Bennie avatarBennie2013-03-11
若你技術特徵不是分解劑,建議你舉例通常知識瞭解分解劑
提供給審委知道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3-15
這樣廣的claims以後會受到舉發的挑戰
Jack avatarJack2013-03-19
不過審委若可以找到前案核駁會更好
Ingrid avatarIngrid2013-03-22
單一步驟要拿到專利有點困難
Lauren avatarLauren2013-03-25
推forman
Donna avatarDonna2013-03-29
P兄,最近小弟收到的OA有些也是言簡意賅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04-03
言簡 沒錯 意賅嘛...唔
Oliver avatarOliver2013-04-04
是微言大義事吧...= =
Yedda avatarYedda2013-04-05
審委的理由是對的,說明書只提單一實施例,請求項卻用上
位概念來寫,在台灣和大陸都是欠缺說明書支持
Iris avatarIris2013-04-05
這大陸申請案很常見耶,每次都去找說明書的實施例,只舉一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4-09
個就要求限縮成那一個。其他國家倒是比較不會這樣,除非
訴訟時想辦法限縮範圍時
Ivy avatarIvy2013-04-11
比較衰的事 無關緊要的小東西 做法很多 但舉例只講到一個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4-15
有機會大家討論交流,可以獲益匪淺。XD
Olive avatarOlive2013-04-17
你這是獨立項不明確,我還收過附屬項不明確的OA>
Lucy avatarLucy2013-04-20
個人粗淺認為委員審的很合理 畢竟在化學中
可以當分解劑的A可以分解B但不一定可以分解C
Agatha avatarAgatha2013-04-21
OA的爭點應該在通常知識者都知道要分解B一定要用A
或者與A相關族群的分解劑
而且最好後面補上 若申復內容仍舊無法解決貴審之疑慮
還請貴審來函告知,以便申請人修正專利範圍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4-25
對之後在進行救濟時 還有行政程序法可以補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