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接到一個OA 很莫名奇妙 拿來跟大家分享一下
說 明 書: 一X方法,利用一分解劑來將A分解成B; 該分解劑得為YY。
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利用一分解劑來將A分解成B; [更正格式]
第一次OA : 該分解劑不明確,因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推知該分解劑
於YY以外的其他可能 所以其為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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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回應 : 專利法並未限制實施例之數量,故僅有單一實施例亦難稱不明確。
審定! : 同第一次OA之內容....
想請教一下版友們 這審委的處分是不是有哪怪怪的?! 還是說 只是我少見多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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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書: 一X方法,利用一分解劑來將A分解成B; 該分解劑得為YY。
申請專利範圍: 一X方法,利用一分解劑來將A分解成B; [更正格式]
第一次OA : 該分解劑不明確,因為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無法推知該分解劑
於YY以外的其他可能 所以其為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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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回應 : 專利法並未限制實施例之數量,故僅有單一實施例亦難稱不明確。
審定! : 同第一次OA之內容....
想請教一下版友們 這審委的處分是不是有哪怪怪的?! 還是說 只是我少見多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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