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改請為發明專
利,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
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
視為撤回
我想請問一下
任何人?不是發明人/代理人/繼受人..申請實體審查嗎?
別人申請審查是為啥?想知道裡面的內容?
如果是非發明人申請實體審查,那如果是在生物材料上的發明專利上,
發明人不就每天準備這些東西就好了(會不會被對手惡搞阿)
本抱歉問了笨問題,因為這條法規我實在不懂他的意思?
有啥立法依據可以查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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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均得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分割,或依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改請為發明專
利,逾前項期間者,得於申請分割或改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
關申請實體審查。
依前二項規定所為審查之申請,不得撤回。
未於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期間內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
視為撤回
我想請問一下
任何人?不是發明人/代理人/繼受人..申請實體審查嗎?
別人申請審查是為啥?想知道裡面的內容?
如果是非發明人申請實體審查,那如果是在生物材料上的發明專利上,
發明人不就每天準備這些東西就好了(會不會被對手惡搞阿)
本抱歉問了笨問題,因為這條法規我實在不懂他的意思?
有啥立法依據可以查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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