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一屋子當初在奢侈稅出來前父母就以我兄弟名義買房,想留給我們,後來也有用弟弟在銀行工作的行員優貸一起負擔房貸,後來房子兩年內賣掉的資金幫父母還他們自己的房貸;最近收到國稅局涵文來要求備查,告知是要查奢侈稅和人頭買賣問題,當初是想算父母借錢給我們買方,有餘裕就先將賣價還爸媽去還房貸。這樣會有人頭或奢侈稅問題嗎?(我們兄弟戶籍一直在裡面,除了我當兵時有為了收兵單而短暫遷出) 第一次收到政府國稅局函文很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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