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贈與後離婚賣屋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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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好, 有一問題提問
手上有一間房屋 是在100/3月 婚後購入
於107/11月 在離婚之前利用夫妻贈與方式取得後 雙方在107/11月底離婚
近日想出售該房屋 正在研究稅的問題

這間房屋是適用舊制還是房地合一新制?
因為有看到文章提及只要夫妻共同持有不動產時期滿兩年 即可使用舊制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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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cy avatarTracy2020-06-18
不動產在婚姻持續期間以「夫妻贈與」方式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後再賣出的所得稅:取得日、持有期間
及成本認定方式適用財政部106.3.2台財稅字第105046
32520號函釋。
本件依上述函釋第一點,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
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
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
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
交易損益)。
至於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請看該函釋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