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po的新光與國泰團險是律師公會的吧?費率的確是滿划算的。
不過雖然釋字576漏未細分出中間型保險,但保險損失填補與禁止不當利得原則總是念過
的吧?用四份實支領取超過支付費用,既然懂法,這種有違法理的實務漏洞還是掂掂地做
就好,竊以為不必廣為宣傳啦。
人微言輕,一點意見供參。尚請卓裁,萬望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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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雖然釋字576漏未細分出中間型保險,但保險損失填補與禁止不當利得原則總是念過
的吧?用四份實支領取超過支付費用,既然懂法,這種有違法理的實務漏洞還是掂掂地做
就好,竊以為不必廣為宣傳啦。
人微言輕,一點意見供參。尚請卓裁,萬望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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