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來臺參展 將可退稅5%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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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10.03.22 03:51 am


鼓勵外商來臺參展並消費、觀光,政府將提供退稅優惠,並可望在上半年內付諸實施。依

據規劃,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來臺舉辦商務活動,累計一年內相關支出達20萬元以

上,即可享5%營業稅退稅優惠。

財政部強調,這項政策有助刺激經濟、增加外籍企業或觀光客來臺消費、觀光,同時為協

助國內企業拓展商務活動,將訂定互惠條款,即限制外商企業在臺享有退稅優惠,需以對

方國也提供臺商相等優惠為限。

據指出,目前已有德國聯邦財政部同意將給予臺商加值稅退稅優惠,退稅率達貨物或勞務

價值的19%。基於這項政策有助我國經貿活動,立法院將在本周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進行審查,本會期內可望順利完成立法。

依據行政院函送財政部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 條之1修正草案,外國事業、機

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其購買

貨物或勞務支付營業稅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互惠原則申請退稅。

財政部初步規劃,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外商企業,符合互惠退稅要件者,其在臺舉辦包

括展覽或出差、考察、市場調查、招商或行銷說明會等臨時商務活動,所需場租、交通、

食宿等貨物或勞務的消費金額,一年內累計達20萬元(營業稅額約為1萬元)到40萬元(營

業稅額約為2萬元)左右,即可申請退稅。

國際間包括德國與亞洲地區的南韓,也有相同立法例。以韓國為例,其退稅額基本門檻需

營業稅額折合新台幣達8,190元、德國則為1,000或500歐元。官員指出,財政部規劃基本退

稅額為1萬元以上,應屬適中。

財政部強調,受限我國租稅協定簽署國較少因素,臺商過去到歐洲國家參展,必須改用日.

商或韓商名義參展,才能享有其營業稅退稅優惠。未來只要立法實施後,臺商到全球各地

拓展商務,只要對方國提供相同退稅優惠,臺灣也會相對給予退稅,不需再以其他國家名

義參展,不但能降低營運成本,更有助提高國際競爭力。

【2010/03/2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4896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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