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從96年4月開始有穩定的正職工作,在去年到年底有超過18萬的年所得
而前年有一份打工(時薪),有勞健保,從95年11月~到96年3月
但打工的地方沒有給所得稅扣繳憑證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這份打工也需要申報所得稅嗎? (打工是到96年3月中結束)
還是我報有正職工作的那段時間就可以了呢? (因為打工的錢實在不多阿~)
另外,如果在外租房子,可以用合約來申報嗎?
還是一定得要房東開立證明呢?
麻煩指點,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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