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28-2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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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如下所述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今天陳先生於民國50.5.5取得土地,陳先生於88.8.8將土地贈送與陳夫人

,然96.1.1時候兩人離婚,陳夫人變成李夫人,李夫人同年年中又把土地贈送與

李先生,最後在97年中李先生把土地出售給A

想請問一下這樣原地價要從哪一時間算起阿?

28-2文中的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要怎解釋?

謝謝各位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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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08-11-20
前次移轉現值還是50.5.5,跑不了的……
Lily avatarLily2008-11-21
李夫人若不送給先生..死了後...搞不好併入遺產可以免繳稅..
Freda avatarFreda2008-11-25
這樣就可以提高公告地價的時間點啦...
這樣就閃掉了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08-11-26
謝謝兩位大大 可否把原法規白話些..埃 國文造詣不好..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8-11-28
如果是農地農用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
Doris avatarDoris2008-11-30
這和農地農用無關……農地的農地農用證明書只是不課徵土地
增值稅,前次移轉現值還是不會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