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義務主體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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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當中有一種是

【合併分割後 土地價值減少者】

這點我一直參不透... 不是土地價值減少了嗎?

為何還要課"增值"稅呢?

又為何不是合併分割後 土地價值增加者 負納稅義務呢?

有搜尋了相關文章 但我還是不太懂 煩請版友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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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13-03-22
出售不也是持有部分的價值減少了嗎
Queena avatarQueena2013-03-26
合併分割後土地價值減少 減少的部分形同出售的概念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3-03-28
感謝A大 我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