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當中有一種是
【合併分割後 土地價值減少者】
這點我一直參不透... 不是土地價值減少了嗎?
為何還要課"增值"稅呢?
又為何不是合併分割後 土地價值增加者 負納稅義務呢?
有搜尋了相關文章 但我還是不太懂 煩請版友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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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分割後 土地價值減少者】
這點我一直參不透... 不是土地價值減少了嗎?
為何還要課"增值"稅呢?
又為何不是合併分割後 土地價值增加者 負納稅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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