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題 不過各位有可能會遇到
名詞A在近年(20世紀末)被發現具有兩種性質
於是另外創造了名詞B去對應新發現的第二種性質
這時候原本針對B去寫的前案以及根據前案寫的新案
會因為使用名詞A而導致說明書錯誤而不具可專利性嗎?
若是審委沒發現而取得專利 當被對手舉發時該怎麼辦
目前想到的策略就是主張名詞A適用於A及B兩種意義
可是對方一定會拿A與B在定義上的實質不同而主張系爭專利無效
各位會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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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能不侵權,因為我刻意把你的產品寫進我的請求項裡!」
Lemelson代表律師 Gerald Hosier 於美國地方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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