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定義變更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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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題 不過各位有可能會遇到

名詞A在近年(20世紀末)被發現具有兩種性質
於是另外創造了名詞B去對應新發現的第二種性質

這時候原本針對B去寫的前案以及根據前案寫的新案
會因為使用名詞A而導致說明書錯誤而不具可專利性嗎?

若是審委沒發現而取得專利 當被對手舉發時該怎麼辦

目前想到的策略就是主張名詞A適用於A及B兩種意義
可是對方一定會拿A與B在定義上的實質不同而主張系爭專利無效

各位會怎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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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能不侵權,因為我刻意把你的產品寫進我的請求項裡!」

Lemelson代表律師 Gerald Hosier 於美國地方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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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yle avatarKyle2014-03-07
基本上容許發明人自己定義 會以說明書意思為準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3-09
專利格言 "申請人是自己的詞彙編纂者"......
Edith avatarEdith2014-03-14
說明書的解讀 要以申請當時的技術水準...
Sandy avatarSandy2014-03-16
侵權的認定 以侵權行為發生當時為準...
Tracy avatarTracy2014-03-19
至於當時的技術水平背景為何 就看舉證能力摟........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03-24
應該也有所限度吧XD 不然發明人會無線上網(?)
Rae avatarRae2014-03-25
c大要是看過軟體案,應該就知道軟體案充滿自定義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