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uey (路易)》之銘言:
: ※ 引述《ruey (路易)》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只有夫妻能合併報稅嗎?
: : 時間: Sun May 13 23:51:56 2007
: : 請問一下,只有夫妻才能合併報稅嗎?
: : 我去年有收入,(超過三十萬)但我可以跟我的父母合併申報嗎?
: : 因為父母可以免稅
: : 還是我只能選擇獨立申報一條路而已?
: : --
: : 推 ivysky:父母是什麼情況的免稅? 軍教或無所得? 05/14 00:01
: 父母是軍公教免稅
: 如果我要跟父母合報,一定要算扶養嗎?可是我有在工作可以被扶養嗎?@@
一、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
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
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
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
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
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
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
,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
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
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台端去年既有收入(超過三十萬),顯已擁有正常之謀生能力;除非您是符合上揭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一項一款二目「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
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之規定者,否則不能被
令尊or令堂扶養。
二、其次,依財政部87/02/20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釋:
【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未滿60歲且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之直系尊親屬之免稅
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該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者之免稅額,
應提示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
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及依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釋: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
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款(軍、教)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
^^^^^^^^^^^^^^^^^^ ^^^^^^^^^^
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倘令尊、令堂未滿60歲,且屬軍教免稅身分,則彼等並非「無謀生能力」者,僅係
因身分別享受免稅,故尚不得被列為扶養親屬。
三、結論:台端倘別無其他法律原因,則可能只能選擇獨立申報一條路而已!
---------------------------------------------------------------------------
******** 國家財政 需要您的支持 謝謝! ********
******** 國家建設 有著您的貢獻 感恩! ********
--
: ※ 引述《ruey (路易)》之銘言:
: : 標題: [問題] 只有夫妻能合併報稅嗎?
: : 時間: Sun May 13 23:51:56 2007
: : 請問一下,只有夫妻才能合併報稅嗎?
: : 我去年有收入,(超過三十萬)但我可以跟我的父母合併申報嗎?
: : 因為父母可以免稅
: : 還是我只能選擇獨立申報一條路而已?
: : --
: : 推 ivysky:父母是什麼情況的免稅? 軍教或無所得? 05/14 00:01
: 父母是軍公教免稅
: 如果我要跟父母合報,一定要算扶養嗎?可是我有在工作可以被扶養嗎?@@
一、依照《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
按前三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下列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餘額,為
個人之綜合所得淨額;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屬之免
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但
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
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納
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免稅額增加百分
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
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歲以上
,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
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但受扶養者之父或母如屬第四條第一款及
第二款之免稅所得者,不得列報減除。
台端去年既有收入(超過三十萬),顯已擁有正常之謀生能力;除非您是符合上揭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一項一款二目「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
就學、身心殘障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之規定者,否則不能被
令尊or令堂扶養。
二、其次,依財政部87/02/20台財稅第871930392號函釋:
【申報扶養未滿60歲之直系尊親屬或其他親屬免稅額應提示職業之證明文件】
^^^^^^^^^^^^^^^^^^^^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未滿60歲且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之直系尊親屬之免稅
額,或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該受扶養者之父母非屬免稅所得身分者之免稅額,
應提示其服務機關掣發之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之全民健
康保險之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及依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釋:
【所稱無謀生能力之認定原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
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60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及
第2款(軍、教)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
^^^^^^^^^^^^^^^^^^ ^^^^^^^^^^
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倘令尊、令堂未滿60歲,且屬軍教免稅身分,則彼等並非「無謀生能力」者,僅係
因身分別享受免稅,故尚不得被列為扶養親屬。
三、結論:台端倘別無其他法律原因,則可能只能選擇獨立申報一條路而已!
---------------------------------------------------------------------------
******** 國家財政 需要您的支持 謝謝! ********
******** 國家建設 有著您的貢獻 感恩! ********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