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列舉扣除額的部分
我有一些地方不太清楚 請教各位
在獨立申報的狀態下
1.保險費的部分
是指所有本人每年所付的保費均可以列舉嗎?
以2007年(2008申報)為例
如果我是2007年年中的時候繳交一年保費
這樣列舉的部分是要在2008年申報2007所得的時候就列舉扣除嗎?
健保費也可以列舉嗎?
2.房貸的部分
他有規定是自用住宅
我是自用 但戶籍不在此
我的戶籍一定必須要在我貸款的房屋底下才能作為列舉扣除額嗎?
如果現在遷入
那2008年申報所得的時候
可以算數嗎?
另外
順道一問
房屋稅和地價睡的部分
自用住宅和非自用住宅稅金會差很多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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