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中獎的話 - 所得稅

Table of Contents

假設中了一億元

根據公益彩券的網站所述如下:

一、中獎人如果是個人(不論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中獎獎金每聯(組、注)
獎額不超過二千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
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另外,因這項獎金係採分離課稅,即使中獎人是在中華民國境
內居住之個人,也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而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
繳或申請退還。


二、中獎人如果是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中獎獎金,除扣
繳百分之二十稅款外,仍須將中獎獎金列入其他收入申報,不適用分離課稅之規定。


但我在另一行政院網站得到以下資料:

1. 依 稅法 規定,中獎價值超過 13,333 元以上,需預先繳交 15% 機會中獎稅
(外籍人士須繳交 20% )。
2. 依 稅法 規定,中獎贈品或獎金都算所得稅,全年所中獎的獎品價值超過市
價 1,000 元,年度報稅時必須計入個人所得,故中獎人於領獎後、所得稅徵收前
會收到贈獎單位所發出的扣繳憑證。
3.機會中獎稅雖已預先扣繳,但在申報所得稅時仍需計入計算。情況如下:

全年獎品價值 機會中獎稅 申報所得稅
1,000 元以下 x x
超過 1,000 元至 13,333 元 x 需申報所得稅
13,333 元以上 需預先繳納機會中獎稅 需申報所得稅



請問哪一個才是對的呢?
還是說這中間有什麼分別是我沒有看到的
又或者公益彩券是獨立出來的法條呢?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