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所得 須合併申報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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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陳美珍整理

台北市馬先生問:

家兄長期派駐在大陸工作數年,其家人居於國外,他仍持台灣護照,有二年多未曾返台,

所以在台戶籍已被除。其台灣母公司每年都有寄來所得扣繳憑單,我都依法代其申報繳納

稅款。

今年初,稽徵所審核員來電告知,今年必須依「外國人」身分繳納稅款。不知依據何條款

?另被告之,如為常駐國外人員, 必須請公司出具證明。 需要嗎?

日前向稽徵所查問是否應繳稅 被告知在大陸工作視同在台灣工作,大陸不算是屬於國外

有扣繳憑單就必須繳稅!!

所以想問應如何申報,稅率如何計算,對方也不清楚要依何報稅,告知必須查一查,再告

知。後來我又去電問結果,稽徵所告知情形較複雜,請問,到底該如何申報才正確?

財政部賦稅署答覆:

依兩岸條例規定,國人如果在大陸有所得必須合併與在台所得一起辦理所得稅申報。同樣

,若大陸人士在台灣地區有所得,亦要申報繳稅。國人在大陸的所得,若在大陸亦已繳交

稅款,已納稅捐可以做為在台申報應納稅款的扣抵額。

依此,納稅人的兄長雖然長期派駐大陸,在台亦無戶籍,但因台灣母公司已開立扣繳憑單

,即仍需向我國政府申報所得稅,不因納稅人的兄長長年在大陸而有不同。

在申報所得稅時,長駐大陸的台灣人民,亦比照在台人民的所得稅申報方式。即包括在台

所得與大陸所得都要合併報稅。但在大陸已納的所得稅款,可以在計算出在台應納所得稅

後,予以扣抵,以避免因兩岸分治的關係,產生重複課稅的現象。

(讀者詢問稅務問題請寄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 )

【2004/06/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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