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掛失理由而退票者,持票人可先詢問付款行是否已辦公示催告
若掛失後五天未辦公示催告,則掛失止付失其效力,持票人可再提示支票
屆時就會以「存款不足」退票,發票人就會留下污點
若已辦公示催告,完成掛失止付手續,則請持票人至法院的「非訟事件中心」
找出當初公示催告該票的案子,提出「民事申報權利狀」
開庭後,證明支票並未遺失即可,至於權利人是否為持票人,即非開庭初衷了
最後再請法官通知付款行,立即解除掛失
屆時發票人當初掛失提存於「止付備付款」的錢就會轉到支存
再經提示,不付錢都不行!
ps:對持票人的帳戶,一點傷害也沒有,請不用擔心(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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