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都知道,自1995年6月8日起
美國專利局提供給發明人選擇提出臨時專利申請案的機會
臨時專利申請案可使專利申請案確立取得較早的有效申請日
也就是說,提出臨時申請案,在12個月內,可以在美國主張其優先權。
我的疑問是,當在美國申請臨時申請案,拿到申請日之後!
是否可以在台灣或大陸主張該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
由於歐洲專利局在其官方雜誌第81期(1996)明確規定
申請人可以以其美國臨時申請的申請日
作為他在歐洲專利局提交的申請的優先權日。
不知道台灣與大陸是否有類似這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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