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告知的問題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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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關於健康告知書上的

『過去兩年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有些人可能會解讀成沒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就不用告知

例如醫師只是要你多吃一點或者少吃一點不要熬夜...

但後來翻到要保書填寫說明,對於這一項有較為嚴格的定義

1. 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2. 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者

應該是這兩個條件滿足一個就要告知了...所以健康檢查報告有紅字
即使醫師只是要你少吃一點零食應該也在範圍內

※ 引述《emitter ()》之銘言:
: 原文恕刪囉~~讓我借用一下標題
: 如果有張5年前一年期保證續保的保單,距離一開始簽訂契約已超過兩年
: 我看了一下板上文章說超過兩年保險人的解除契約權會消滅
: 不過很多定期險都是一年一保,那所謂的契約訂立時間是指
: 5年前的那個時間嗎?還是...每年的一開始都算契約重新訂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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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13-12-22
以第1項來說,可以看健康檢查報告是否有異常,
Thomas avatarThomas2013-12-24
或就醫時所做的檢查被告知有異常的部分
Yuri avatarYuri2013-12-25
一般作法:紅字就該告知,超過三項紅字會被要求檢附體檢報告
George avatarGeorge2013-12-29
第二項可以以健康檢查報告上面的醫囑為主,
Donna avatarDonna2014-01-02
有無利用要保書填寫說明而解除契約的例子呢?
Zora avatarZora2014-01-05
應該有,所以某些公司的要保書特別厚,附件特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