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想說
說規劃遺產稅部分 可不可行 還要自行判斷?
保險法寫假的阿??
依照這樣的言論
買醫療險 不實告知 那是醫療險沒功能 還是其他因素?
買意外險 惡意詐領保險金 那是意外險沒功能 還是其他因素?
----還是有人看不懂 壽險身故金 "每戶"三千萬免稅
而這就是大多遺產稅規劃的險種及目的 創造身故後的現金
讓子女繳交遺產稅 --主因 大多人未必手上現金那麼多 常見不動產 土地 等
以此規劃遺產稅 有何需自行判斷可不可行之虞?
現在拿個特例 躉繳 高額 近期死亡的情況
被國稅局認定逃漏稅
近而否定上述功能 這叫客觀?
----再次補充
管他高院什麼判例 請問個案因素為何??
有人因為 非短期 躉繳 非近期死亡的高額壽險件 (不管儲蓄險或純壽險)
身故理賠後 被以實質課稅原則課稅的案例嗎??
所以是什麼問題導致那種狀況??
真好奇高手們 可以拿出什麼實例~
什麼鬼評論啊!! 保險法到底看完了沒?
這種標準的惡意誤導 版主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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