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判決分享討論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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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較忙的緣故,
一段時間沒上板了,突然覺得好陌生 @@
上週有高雄的保險同業問我這判決,
剛好有時間就提出來拋磚引玉,
看看能否多聽些同業先進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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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字號:
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保險字第8號

本案主要涉及的險種,
是內含每月殘扶給付的意外險,
主要有兩個理賠項目:
一、殘廢一次性給付(1-11級殘比例);
二、每月殘扶金(1-6級殘比例)。

而原告遭遇的意外事故,
造成右腳5指截肢,左腳小腿下截肢。
涉及以下三種殘廢等級的認定:
1、雙足十趾均缺失者,5級,60%;
2、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6級,50%;
3、一足五趾均缺失者,7級,40%。

而這類型條款中有規定,
若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較嚴重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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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新光人壽,理賠時是以6級+7級兩個殘廢狀態去做認定,
因此在一次性給付部分會領取相加的90%,即保額500萬*90%等於450萬元。
而在每月的殘扶金部分,因殘扶僅限於1-6級狀態,
故應按月給付5萬元*50%等於2萬5000元,
保證給付60個月(因此總理賠金額為600萬元)。

原告對一次性給付部分無意見(90%),而僅針對每月殘扶金給付(50%)提告,
主張認定應依5級+6級,而按月給付100%的5萬元。

法院判決認為,契約有疑義時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而同意原告所主張的5級(60%)+6級(50%)方式,
但因一足五趾缺失部分在要件上重複,故須扣除該部分7級(40%),
因此殘扶給付應是110%-40%後的70%,
即新光人壽應按月5萬*70%等於3萬5000元去給付照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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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判決內容,個人以為,
在這判決中有兩個問題沒有特別釐清:

A、「同一足」之認定範圍?

雙足十指缺失跟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是否屬於條款中的「同一足」,
若然,則應從重給付,而非兩者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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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同險種內,相同標準的給付可否切割開來,對保險事故等級做出不同的認定?

本案是因為原告僅單獨就殘扶金理賠的部分提告,
但按系爭險種之條款,
殘廢一次性給付與殘扶金均是依殘廢診斷書去做理賠,
一般來說,會以相同的殘廢等級來認定。

如開頭所述,新光人壽採取的認定,原告總共可以領取600萬元的保險理賠。
但若該險種全依法院判決結果(給付70%)進行理賠的話,
新光人壽只需要給付原告560萬元,反倒領更少。

是不是有可能出現新光人壽拿著法院判決結果,
另訴請求原告返還溢領的保險理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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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6-10-06
看完完整判決書,被告律師很厲害地方在抓緊該契約條款第1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6-10-07
2條第2項「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
項以上第一至第六級殘廢程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各付該項
「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
限」。然後再以有利被保險人解釋與最大誠信原則。這律師
邏輯跟條理很棒,主要論點在於:兩足十指均缺失與一下肢
足踝關節缺失都是條款上的第六級以上殘廢,然後依條款所
記載,兩個六級殘以上保險公司各付該項....之和,這邏輯
實在太完美了。保險公司防禦主在足踝關節缺失是否包含其
附屬腳趾,還拉評議中心評議墊背,但在條款與兩個原則下
,反倒是不是重點了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6-10-11
而且判決扣除9-3-2一足五趾均缺失的第七級殘,顯然就技術
層面排除了重複理賠可能,被告律師跟判決法官都很厲害
Adele avatarAdele2016-10-15
反倒是保險公司灰頭土臉。如果看過造雨人,再讀這份判決
書,應該很有感觸
Callum avatarCallum2016-10-20
哈哈新光哈哈
Tracy avatarTracy2016-10-21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6-10-22
請容我引用104保險上第24號判決,爭點恰恰也是殘廢等級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6-10-27
而T大要討論的這件彰化地院105保險第八號判決,個人認為
,條款既已清楚記載同一事故造成兩個六級殘以上,保險公
司「各付該項」每月生活照護金之「和」,保險公司即應依
條款給付。
Leila avatarLeila2016-10-27
9-1-3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9-3-1雙足十趾均缺失,均為條
款第六級以上之殘廢等級,符合該契約第12條第二項被保險
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第一至第六
Bennie avatarBennie2016-10-27
級殘廢程廢程度之一時理賠要件。保險公司認為:雙足十指
均缺失與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殘廢等級重複認定然,然,就
契約條款第12條,並無明文要求需不同部位所造成的兩個六
級殘以上殘廢等級。
Hedwig avatarHedwig2016-10-29
至於對法官或律師評價,當然為個人主觀感受。民法第一條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依
最大誠信原則審視本契約條款,依保險法54條以被保險人有
利解釋原則,理應要給原告律師與審判法官鼓掌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6-10-29
保險公司不都一樣嗎?理賠的時候都另一張嘴臉。